读完刘震云老师的《一句顶一万句》有些恍惚,有人评价说这是中国版的《百年孤独》。吴摩西出延津,一路向西行,今天我们回延津,一路朝北去。
多日来的争议,于2022年11月23日,随着郑州富士康对离职返乡员工补贴1万元而告一段落,有人评价说这是资本的一次倒退,劳工的一次胜利。
作为一个法律人,我喜欢从法律的角度去评价。看到这里,不禁要问,富士康为什么要“补贴”给离职员工1万元?
有人说,闹事闹的。
当然,这不全面。从法律层面来看,更大的原因,我认为是一种违约责任/缔约过失责任。《民法典》第500条明确规定: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对方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:(二)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;(三)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。583条: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,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
而从目前公布的新闻数据中我们能看出,富士康对外公布的单价是时薪30元,4天的隔离补助是400元/天,干满30天补3000元,干满60天再补3000元,随当月工资发放。但在具体签约时,富士康单方将奖金发放条件、时间调整为需在职并且出勤符合发放条件,于2023年3月15日一次性发放。
这也就意味着使很多本着干两个月挣一笔块钱的人打算落空。此外,由于工厂及工厂对接的中介公司制度不规范,导致大量劳工积压,更出现一种只要河南人的荒唐局面。阴阳合同更是夹杂其中,让人防不胜防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8条规定: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,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、工作内容、条件....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。从该条规定可知,用人单位负有告知义务,特别是在劳动者最关心的劳动报酬方面。
同时从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三条可以看出: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。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债券募集办法、基金招募说明书、商业广告和宣传、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。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,构成要约。
由此可知,富士康对工资待遇、奖金的承诺,具体而确定,符合要约的构成,应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。富士康单方毁约的行为,无疑构成违约/缔约过失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因此,从法律的角度出发,富士康后续给予离职员工的1万元,并非补偿,而是赔偿。
赔偿与补偿一次之差,可谓是天差地别。前者意味着我做错了事,需要承担责任。后者是出于公平原则,我怜悯你。
劳动者不需要可怜,劳工神圣《毛选第一卷》。